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呂金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吉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萬5,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4,400元×占用面積208平方公尺=91萬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