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吳威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債務人就本件擔保借款係僅未依約繳付利息,抑或未依約繳付本金及利息?如為前者,請提出已於合理期間通知催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依該筆借款之借款契約書第9條第2項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後,始得視為全部到齊)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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