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苗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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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七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之自白(本院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筆錄)。
㈡證人即大同公司苗栗服務站站長乙○○之證述。
㈢附條件買賣繳款保證書影本一紙。
㈣大同公司苗栗服務站帳冊影本一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㈡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㈢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㈣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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