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嘉仁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