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8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6號原告 王傳全 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杜紫軍 (部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人事行政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26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 張家祝 」,應更正為「杜紫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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