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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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蓮 被上訴人即原告 戴紅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