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 駱添楨 被告建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迄被告於103年2月20日終止僱傭關係時年約49歲又8月餘,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15年許,依前揭第77條之10規定,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應以10年為計算基準。而原告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3,900元,故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68,000元【計算式:43,900元×12×10=5,268,000元】。備位聲明第1、2項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63,096元、1,758,235元,是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21,331元【計算式:63,096元+1,758,235元=1,821,331元】。綜上所述,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最高者定之即5,268,000元,應徵裁判費53,173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87元【計算式:53,173元×1/2=26,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被告建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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