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 邱盈勳 」之記載,均更正為「邱義凱(原名邱盈勳)」;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於民國104年5月25日將其原姓名「邱盈勳」更名為「邱義凱」,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變更為「Z000000000」,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姓名更改資料、統號更改紀錄查詢資料等在卷可佐,是本院於104年7月14日所為之104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顯有誤載,爰將本件被告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張瑋珍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