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怡菁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18
1號、99年度偵字第13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鄭怡菁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審易緝卷第18頁背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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