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原告 葉和杰 被告 陳正章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1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