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3號原告 王久敏 被告 劉家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簡字第44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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