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一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五八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劉增錦誠泰銀行松山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一日│壹萬伍仟元│QL○三○八○一││││││││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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