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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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曹暘
       陳彥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7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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