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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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陳瀅羽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建銘 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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