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4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陳瀅羽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江建銘 發支付
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2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
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