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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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33號
原 告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蕙蓉 即緣印企業社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06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