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39號
原 告 李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榮輝 等6人間請求返還建築物所有權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68,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