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735號
原 告 心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竑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未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
稅籍資料、房屋交易市值等相關資料),以供本院計算應繳納之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