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顧心吟
被 告 劉春貴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343號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3月26日上午9時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29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6元
合計1,0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