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147號
原 告 蔡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得福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