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徐月芬
被   告  施靖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