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83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蘇義欽 被告 王秀如 原住基隆市○○區○○路○○○巷○○○○號
蔡明霖 原住基隆市○○區○○街○○巷○○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8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