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2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209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楊基隆複代理人 何佳蓁 被告 楊明輝
楊子賢 楊燦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楊燦平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張月娥 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明輝、楊子賢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楊燦平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張月娥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楊明輝、楊子賢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