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許日盛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永棋 │台中市烏日農會信用│103年8月31日│57,700元│BB0000000│││││部│││││├──┼─────────┼─────────┼──────┼──────┼──────┼──┤│002│ 阮進坤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103年8月5日│79,000元│0000000││├──┼─────────┼─────────┼──────┼──────┼──────┼──┤│003│ 王紹琪 │台灣土地銀行大甲分│103年8月26日│344,100元│BVB0000000│││││行│││││├──┼─────────┼─────────┼──────┼──────┼──────┼──┤│004│上賀輪胎行 王怡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清│103年8月31日│188,400元│WQ0000000│││││水分行│││││├──┼─────────┼─────────┼──────┼──────┼──────┼──┤│005│ 莊財 │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103年7月31日│16,400元│JN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