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上字第24號上訴人 陳玉婷 被上訴人 盧麗華 即新技專業髮型美容美南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61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
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亦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理由提起上訴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可資參照。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淮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且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一)引上訴人起訴狀主張。(二)原判決引述證人 林育伶 103年12月8日之證詞而為判決,惟店長 詹秀蘭 於原審訊問時自承當天並未在場,是第二天才回店內處理,可見證人林育伶之證詞不實,原判決採證錯誤。又上訴人蓄髮20餘年,遭被上訴人將頭髮燙壞,所需修復時間至少1、2年,絕非7個月即可修復完成等語。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左廢棄部份請准判決被上訴人盧麗華應給付上訴人陳玉婷新台幣(下同)6萬0,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業與被上訴人店長達成協議,由被上訴人替上訴人免費修復7個月而非2年之事項為指摘,意即就其在原審已經提出之事實問題再為爭執,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不當而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是以,上訴人顯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規定,具體表明原審所為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處,或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情形,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難謂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再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之結果,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500元,爰依前開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慧瑜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