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878號
即 原 告  張士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庭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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