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蔡林玉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輝雄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