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993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幸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鄧幸燕之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