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促字第1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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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促字第1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促字第114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沉靜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