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6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
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起訴請求本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1634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製作之分
配表,其中次序4、5、6所列分配金額,併案債權人即被告寰
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領取之分配金額應予更正,又依原
告主張減少上開債權後試算結果,其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78,790元【計算式:(45,063+863,442)-629,71
5=278,79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8,7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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