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簡字第414號
原   告  盧秀卿
被   告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附民字第69號裁定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7,200元,及自109年3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自106年1月起,在位於嘉義縣○○鄉○○村○○街
○○○號之住處,由被告本人自己擔任會首籌組民間互助會
,邀集原告及訴外人 林秋香許淑媛許淑媚 、盧秀卿、
張郁婉蔡阿滿 等人參加互助會,採內標制,也就是首期
由會首即被告得標,各會員都應繳付該次合會約定的會款
外,第2期後已經得標會員(死會會員)以及還沒有得標
會員(活會會員)應繳付的會款,都以現金方式交給被告
收受,再由被告交給當次得標的會員。
(二)被告先後召集以下互助會:⑴會期自106年1月15日至10
8年4月15日止,每會會款均為1萬元,底標900元,連
同會首共28會,於每月10日於被告住處開標標取互助會金
,(下稱甲會);⑵會期自107年8月10日至109年11月
10日止,每會會款均為1萬元,連同會首共28會,於每月
10日於被告住處開標標取互助會金(下稱丙會)。
(三)未料,被告在各次起會之後,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利用會員與會員間彼此未必相
識,或投標時活會會員大多沒有實際到場之機會,分別冒
用會員之名義得標,而且向當次開標時仍為活會會員謊稱
是該被冒名會員得標,並告知標金金額,導致不知情之活
會會員陷於錯誤,將扣除標金後之各期會款交給被告。原
告因此受騙,於甲會中交付405,000元,於丙會中交付70
,200元,合計交付被告475,200元,並扣除被告前已清償
48,000元,本件原告之損害尚有427,200元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27,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有倒會沒錯,目前已進行清算程序,伊沒有錢
了等語。
三、經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前開事實,並不爭執。而被告並因
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犯詐欺取財等罪,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6月月(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等情,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427,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即109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
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確定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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