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  辜文輝
      曾立志
被   告  賴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陳報 陳穗華 之學、經歷、有無工作收入、收入金額、
名下有無不動產、汽車、機車,並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9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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