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原金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金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宇弘指定辯護人鄭光評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14號、107年度偵字第6531號)暨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3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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