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莊璧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99,426元,自起息日96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二)【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817,638元,及其中本金249,606自起息日108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債務人於91年05月1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217,064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74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莊璧綺原 │自96年06月0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9426│名 莊秀真 │日起至清償日│││││元││止之利息。(│││││││其利率之適用│││││││,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0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002│新臺幣│莊璧綺原│自起息日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49606│名莊秀真│年10月03日起│││││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