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52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乙○○被繼承人甲○關係人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林懋傑 上當事人間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繼承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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