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9號原告峰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被告彰化縣漁業生產合作社
巷67法定代理人 許天數
巷6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