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7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於97年
2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盧雲烽 │楊梅鎮農會│97年2月5日│9,342元│FA0四一五四九│││1│││││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