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4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9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