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09700251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