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80號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金田選任辯護人陳炎琪律師
陳培仁律師 彭敘明 律師被告 吳上仁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906、4333、4415、4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一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