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8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王嘉修 即積善工程行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嘉修即積善工程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積善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並陳明其究係獨資或合夥,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王嘉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