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080號聲請人 蔡素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宜華祥貿易有限公司、 周明宜 、 周剛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宜華祥貿易有限公司已廢止,請釋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相對人宜華祥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至五月發票期間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廢止前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四、查報相對人周明宜、周剛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