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羽翊原名李牧杰.具保人邱群傑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群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邱群傑因被告犯強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