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50號上訴人 游榮三 被上訴人 王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9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開判決主文第1項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第2項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博欽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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