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金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金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金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為防止被告再犯,於民國101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1年9月21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信瑋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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