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62號原告 劉祐成 被告 曹健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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