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理人 陳崇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青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玉鄰 (歿)、債務人楊青龍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楊玉鄰(歿)、債務人楊青龍發支付命令事件,因本件債務人楊玉鄰已於民國90年2月6日死亡,嗣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其「請提出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楊玉鄰(歿)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承上,並應將本件聲請標的更改為:「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楊玉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楊青龍向聲請人連帶給付‧‧‧‧‧‧‧‧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聲請人於109年6月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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