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方彩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阿菊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