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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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志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志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7日裁定命限期補正清晰可見借款人簽章之契約書,並具狀陳明是否已就抵押物取償,而請求金額是否就以扣除後餘額求償?該裁定經債權人收受後,於民國107年3月2日之陳報狀僅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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