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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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梅吉忠 被告 林郁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兩造於房屋貸款契約第11條、第15條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情,有房屋貸款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51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與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3年11月25日更名)簽立房屋貸款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62萬4,120元,其中160萬元之借款期間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20年8月30日止、另外
2萬4,120元之借款期間自100年8月30日起至107年8月30日止,利息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加計0.7%機動計付,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按餘額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復於103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3年12月26日起至110年12月26日,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加計0.84%機動計付,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又前項貸款如因償還而使本金餘額降至100萬元以下者,已清償本金部分得經原告同意轉為循環貸款額度使用,並視被告活期存款帳戶往來及信用狀況,保留調整額度及調整轉換之權利,利息則按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加計1.6%機動計付,並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原告毋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並均按餘額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事後因100萬元借款有部分償還,另以前揭循環貸款方案再向原告借款6萬5,000元。
㈢被告嗣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揭約定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
積欠如附表所示本金共計226萬2,203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迭經原告催討未果,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一般房貸、理財房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指數利率說明、經濟部
103年11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30124260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92頁),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2萬3,473元,應由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李家慧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湘茹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現欠本金│利息計算起迄日及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迄日及利率│││├─────────────┬───┼──────────────┬───────┤│││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違約金│├──┼─────┼─────────────┼───┼──────────────┼───────┤│1│1,259,395│10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78%│自105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2│6,645│105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1.78%│自105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3│931,941│10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1.92%│自10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4│64,222│106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2.68%│自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2,26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