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二人,經檢察官以違反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起訴,惟上開二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